咸师院发【2009】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各类建设规划的管理,维护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地方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是指咸阳师范学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区域。校园建设规划管理是指以学校发展总体目标为前提而进行校园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及建设部署的管理。
第三条 校园建设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计、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发展规划处是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的管理职能部门,校园内各类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统一归口发展规划处管理。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校园整体规划思想、原则的制定。
(二)负责对学校校园整体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定并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校园各类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的立项申请;
2.校园规划及影响整体面貌的有关装修改造工程;
3.校园环境中的绿化、景观建设方案;
4.全校电力、给水、排水、消防、供暖、各类管线、道路的建设及开挖方案等。
(四)研究、处理其它校园规划事项。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的管理
第六条 校园整体建设规划的管理
(一)校园整体建设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根本依据,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应严格执行校园整体规划。
(二)校园整体建设规划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力求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求,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校园整体建设规划的基本思路,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基建处依据校园整体建设规划基本思路,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确定具体的建设规划方案,报上级或地方规划部门审批,并负责实施。
(四)经批准的校园整体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校园整体建设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时,由发展规划处提出调整方案,按本条第(三)款程序审批。
第七条 校园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发展规划处依据学校整体规划,加强用地规划管理。
(二)学校基础建设及配套项目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我校整体规划,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三)校园土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的程序。申请使用校园土地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校园土地使用申请单位向发展规划处提出申请;
2.发展规划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复;
3.申请单位根据批复使用校园土地;
4.校园土地的使用须按批复确定的用地性质、范围等进行。如有变更,须重新审批。
第八条 校园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一)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须由实施单位向发展规划处提出申请,发展规划处依据学校整体规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临时性建设工程的管理。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持部门领导和主管校领导签字的申请表和工程图纸等资料,向发展规划处提出申请,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不得随意扩大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建设方案或变更建设地点。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因学校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各类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未经审批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发展规划处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若严重违反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则责令限期拆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限期拆除的违章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确定的期限,无条件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经学校审批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的,发展规划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视情况上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我校整体建设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我校整体建设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