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09】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信息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保障各项信息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信息统计在了解校情、制定规划、政策研究和决策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教育统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统计工作是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学校科学制定教育决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实施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学校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办学规模、资产、财务以及教学、科研、后勤、管理、产业等方面数据进行统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 信息统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信息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展规划处是全校信息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信息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和发布;各职能部门为各项相关分类统计的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分类统计工作;各学院(系)、附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学校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信息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完善学校信息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2.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统计工作,并协调各单位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信息统计任务;
3.收集、整理、审核和发布各项信息统计数据;
4.管理本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统计资料,对学校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各职能部门提供数据服务;
5.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管理网络,负责全校各单位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估;
6.负责与上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统计信息交流。
第七条 职能部门是各项相关分类统计的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分类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汇总和报送上级布置的各类有关统计报表;
2.配合发展规划处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的各类统计数据;
3.对其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分析;
4.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院(系)、附属单位是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单位,要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统计规定和要求,收集、整理本单位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本单位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主要职责是:
1.按照各职能部门的信息统计工作分工,根据职能部门的需求数据建立信息统计工作数据库,定期更新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2.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数据须真实准确。各单位分管信息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设信息统计工作人员一名(兼职),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信息统计工作制度,加强本单位信息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2.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表,并于每年10月份向发展规划处提供有关信息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
3.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单位信息统计资料;
4.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单位决策提供信息统计咨询服务。
第三章 信息统计管理
第十条 信息统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统计法和教育部门有关统计工作规定,严格执行上级发发的各种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一条 重视加强对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督促信息统计工作人员执行《统计法》、教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信息统计工作制度,检查信息统计工作的实施情况,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公开使用和发表全校性的统计数据,以及在工作中使用的各类办学数据,必须以发展规划处发布的统计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好本单位各类数据资料的统计台帐。各单位统计数据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做出相应更改。
第十四条 审签制度及流程
1.学校综合信息报送工作流程
(1)学校接到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发展规划处按各业务专管部门进行分解;
(2)发展规划处组织分发统计数据表并讲解统计数据要求和注意事项;
(3)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发展规划处报送统计数据表;(统计数据表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同时对数据进行简单书面统计分析)
(4)发展规划处审核信息统计数据表并做以汇总;
(5)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上报。
2.各单位专项信息报送工作流程
(1)校内各单位接到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本单位的信息统计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数据并按要求进行统计;
(2)本单位领导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后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3)将统计数据表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核备案;
(4) 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上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将各类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以备调用和移交。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1.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信息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信息统计工作。
2.填报各类报表时,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标准规定,在报送期限内完成信息统计工作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
3.信息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单位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补充和调整,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4.对于拒报、瞒报、漏报、虚报、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