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学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教学生活场所通风消毒工作,实现“控制疫情蔓延,保障师生安全”的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要求
疫情防控通风消毒工作要根据《陕西高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及《机关事业单位新冠肺炎防控指南》规定的方法步骤规范操作,达到及时通风,应消尽消,积极防控,安全有效的目的。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在学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通风消毒具体事项由后勤保障处牵头,校医院指导,物业、餐饮等外包公司落实,各单位、各二级学院配合开展工作。
后勤保障处通风消毒工作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徐文强:负责协调、指挥学校的通风消毒工作。
副组长:林君飞:负责全面安排落实、督促检查通风消毒的各项工作。任宝石:负责通风消毒物资购置配发。
公共场所通风消毒成员:魏买群、李胜利、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各外包公司现场经理及工作人员,负责通风消毒区域任务划分、消毒液配比、实施操作、监督检查、人员防护及台账管理等工作。
食堂通风消毒成员:冯群臣、赵卫东,饮食中心工作人员,餐饮公司经理及工作人员,负责各食堂各项通风消毒工作。
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安排落实公寓学生宿舍内通风工作,公寓公共区域由后勤保障处安排。
各单位、各二级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相关的通风消毒工作,倡导本单位职工注意做好家庭通风消毒工作,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三、教学生活场所通风
(一)物业公司保洁人员要切实做好教室、餐厅、图书馆、公共卫生间、公寓公共区域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工作。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所在办公室的通风换气工作。
(三)各学生宿舍应安排好值日生负责本宿舍的通风换气工作。
(四)教室、实验室、体育馆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20—30分钟,同时可根据天气和空气污染程度的不同,确定换气方式与次数,如温暖天气(或空气质量较好)可采取延长开窗时间或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寒冷天气(或空气污染严重)缩短开窗时间或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利用教室和走廊的窗户开窗换气。
(五)对餐厅、楼道、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等应当经常开窗通风换气,保证公共区域空气流通,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六)电梯在使用期间要打开通风换气设备,保证轿厢空气流通。
四、教学生活场所清毒
(一)消毒范围主要是指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餐厅、电梯间(含按钮)、楼梯间、楼道、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以及室外关键区域等,其中餐厅、电梯间、楼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垃圾收集点等公共重点区域应实施常态化消毒措施。
(二)消毒工作由学校安排专人进行定时、定点消毒与检查。对进出人员使用频繁的区域,包括餐厅、教室、电梯间、楼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垃圾收集点等每天不少于两次消毒,其余区域视使用情况确定消毒次数。
(三)消毒方法针对区域有所不同。餐厅、教室、电梯间、楼梯、楼道、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垃圾收集点等区域每日使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2次;电梯按键、门把手、开关、水龙头等表面每天湿性清洁,必要时可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溶液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60分钟,然后用清水或干净的抹布擦去残留的消毒剂。
(四)消毒剂的配制和使用。常用消毒剂有84消毒液、过氧乙酸溶液、75%乙醇消毒液等。75%乙醇消毒液可直接使用,其他含氯消毒剂要严格按使用说明要求的比例配制。含氯消毒剂对皮肤黏膜有刺激性,配置和使用时要佩戴口罩、手套、防护服等,75%乙醇消毒液使用应远离火源。
(五)消毒人员及消毒工作的具体要求
1、所有消毒人员不得有疫情传播风险,工作过程及工作之余减少与他人接触,每日按时测量报告体温,学校安排专人对其进行跟踪督查。
2、消毒剂溶液配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配制时应穿戴工作服、口罩、护目镜、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防止消毒液直接与皮肤、黏膜接触,一旦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3、消毒工作完毕后,应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双手,必要时用75%乙醇溶液擦拭消毒手部1分钟—3分钟。
4、实施消毒时,消毒人员须穿戴工作服、橡胶手套、防护口罩等,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5、消毒人员应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操作要求和消毒隔离制度。
6、全体师生员工要提高安全卫生认识,积极配合消毒工作,教室、宿舍、办公室、室内场馆等,要在消毒之前把门窗关好,以保证消毒效果。
7、加强学校饮食安全,防止病从口入,使用药物消毒时,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正确配制适度剂量使用,在保证消毒效果的同时注意杜绝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
8、消毒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消毒档案,包括消毒时间、地点、区域、消毒人员姓名、使用消毒剂名称及配制比例。监督管理人员要做好检查记录工作,跟踪检查消毒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消毒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向监督管理单位报告。
后勤保障处
20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