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水电暖资源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动节约型校园建设,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校内所有水电暖管理使用行为及使用资源的各单位、住户、学生、经营主体、施工企业等(以下简称为用户)。
第三条 学校水电暖遵循“科学规划,安全供给,规范管理,节能降耗,热忱服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用户有依法使用水电暖的权力和维护设施安全、按时缴纳费用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设施和浪费资源等行为。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校实行水电暖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学校成立能源资源管理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学校水电暖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中省和学校的决策部署。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水电暖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后勤保障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处是学校能源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后勤保障处为学校水电暖主管部门,其职责:
1.宣传实施国家水电暖管理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学校水电暖管理相关制度,做好各工种人员行业培训工作。
2.负责全校水电暖系统的规划建设、扩容改建、维修改造、设施设备更新、节能减排及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3.负责办理市政供应部门水电暖缴费手续,开展业务联系,定期报送能源统计分析报表。
4.负责用户入网审批,计量设备更换安装,水电暖设施日常值班、巡查、维护、维修和各类考试、活动等水电暖保障工作。
5.根据国家相关收费政策拟定校内水电暖收费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并负责抄表计量、统计核算、公示确认、通知缴费等工作。
6.负责水电暖服务外包公司监管考核及用户水电暖资源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7.负责后勤分管的承包(委托)经营和相关修缮工程项目按经营合同安装水电计量设施,催促其按时缴纳水电费用。
8.负责水电暖供应突发性故障和事件的紧急抢修与处理工作。
9.负责水电暖管网图纸、建筑物水电暖竣工图纸、抄表核算、维护维修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财务处是学校水电暖收费和监管部门,负责全校水电暖费用收缴,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单独会计核算制度;负责水电暖收费系统管理维护和升级等;负责落实捆绑式缴费措施,建立欠费通报制度,加强收费管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校内住户和经营商户水电暖使用的协调监督部门,负责协调后勤保障处安装或更换水电计量设施和管线;负责督促住户和经营商户按售(租)房合同和经营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及缴费通知单,按时缴纳费用。
(四)基建处负责校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电暖规划设计的方案审核论证、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协调后勤保障处安装施工水电计量设施;负责督促施工企业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和缴费通知单缴纳水电费用。
(五)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监督管理,确保水电暖使用安全,落实大型实验装置节水节能管理责任人。
(六)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监督管理,教育学生厉行节约,爱惜水电暖设备设施,严禁违规用电,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水电暖设备实施安全运行和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安全隐患和铺张浪费行为。
第八条 其它各类用户负责自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积极配合户表查抄,按时缴纳水电暖资源使用费。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发展规划处、基建处等部门根据学校总体规划编制校园水电暖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和增容方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电暖设施时,建设主管单位应将水电暖设计方案同后勤保障处等部门会商,经论证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向后勤保障处提交水电暖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办理设备设施移交和系统并网。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进驻校园施工现场之前,必须到基建处办理水电使用申请,签订施工用水用电协议,经后勤保障处审查并安装水电计量设施后,方可正式供水供电。
第四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二条 除学校负担费用的教学、科研、办公等用户外,其余用户必须按照使用性质、实际用量及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水电暖费用。
第十三条 水电暖收费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和咸阳市物价局审定价格,如果价格发生变化则经学校财经委员会审定后进行调整。现阶段具体标准:
1.暖气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缴,收费标准:5.4元/㎡;具备安装热量表条件时,按热量表计费缴费。
2.居民(学生)生活电费收费标准:0.5元/度;居民生活水费收费标准:3.4元/吨。
3.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73号)规定,经营商户、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电费标准:1元/度(电费0.64元/度,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0.36元/度);水费执行咸阳市商业收费标准:5.7元/吨。
4.按照国家政策,学校服务学生的食堂委托经营项目按居民生活水电费标准收取。浴室、直饮水等委托经营电费标准:0.64元/度,水费标准:3.4元/吨。
5.学生宿舍限免用电指标:渭城校区每学期110度/宿舍,春季安装空调降温1700度/宿舍;秦都校区每学期110度/宿舍,秋季空调采暖1700度/宿舍。超支部分学生自行购买。
6.经后勤保障处核准申请停暖用户按规定缴纳30%基础热费。12号公寓楼等商户,寒假停止供暖期间缴纳30%基础热费,其余供暖季按正常采暖日期和面积计费。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每年4月核算暖气费,每年5月集中查抄住户水表,每年5月、11月分两次查抄经营商户及委托经营项目水表(用户更换前另行安排),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施工项目结束时抄表核算。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处核算水电暖费用后,分别给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后勤分管科室送达缴费通知单,财务处收费后将欠费通知单送达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进行归口催缴。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施工项目水电费由审计处审计决算时扣减。
第十六条 校内新用户安装或学校成批更换水电表时须全部安装预付费式水电计量装置。后勤保障处负责计量装置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管线连接等。财务处负责收费系统对接、缴费卡办理等业务。
第十七条 用户对其使用的水电暖结算计量装置负有看护和管理责任,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计量装置失准、毁坏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计量装置无法计量的,更换户表前,其用量参照该用户上一使用周期的最大值或理论计算的最高值计量费用。
第十八条 用户如对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校验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暖费。申请验表期间,用户需按期交纳水电暖费。
第十九条 对于无法进入或不让入户抄表的用户,将按照每月15吨的估算用量预扣费,后期根据实际用量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暖费,逾期不交者,从缴费通知单规定期限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开始加收滞纳金,每逾期一日按应缴费用的3‰加收滞纳金,总额按日累加计收。对逾期30日不缴纳水电暖费及滞纳金的用户,财务处及时通知后勤保障处按规定程序予以停止供应水电暖资源直至结清全部费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离、校内调整住房或商业用房变更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通知后勤保障处、财务处分别进行核算和收费,未结清水电暖费用的用户,不予办理有关退房、用房手续。
第五章 供应服务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电暖设施管理维护服务范围划分:水电以计量表为分界点,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公共设施及公共管网归学校管理维护,计量表(不含计量表)后的设施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供暖用户室内立管、上下回水管道以外设施及管网归用户自行管理维护,室内立管、上下回水管道、室外公共设施、公共管网归学校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首次开通使用水电暖资源的住户及校内调整住房用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用户姓名、楼房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和有关证明,后勤保障处审核办理有关开通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商户使用校内水电暖资源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用户名称(有工商、税务登记证的附复印件)、使用地点、用电功率、用水量、采暖面积、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管线安装等情况,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勤保障处核准并派专人进行安装,计量装置和材料费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停止使用水电资源的用户,需到财务处结清水电费,由后勤保障处对水电计量设施进行封存或拆除。符合关停条件的楼宇,需关停、再恢复暖气供应的用户,应于每年4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提出暖气关停(恢复)申请,由后勤保障处审核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后勤保障处应及时巡检主干网管线设备设施,定期保养维修,重要设施要专人负责,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并制定水电暖安全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计划内停水、停电、停暖或改变运行方式必须事先发布通知告知相关用户。除市政供给部门和后勤保障处以及发生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或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暖。系统设备设施突发故障或遇重大安全隐患紧急停供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修,然后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停水、停电、停暖作业的,应在施工前五天办理手续(写出书面申请,写清时间、地点等),报经后勤保障处审批实施。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作业造成的损失及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违反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校外转供水电暖,经学校审批获准转供的校外用户,须将需求容量、负载、使用性质、地点等报后勤保障处审核,学校对外签定《水电暖资源供用管理协议》后,方可入网。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要或装修房屋时,如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和改装水电暖供应设施设备,改变水电暖使用性质和增加负载容量时,应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保卫处等部门审批实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公共管网和检查井上私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向水电暖管网设施抛掷物体,随意启闭开关和控制阀门,压埋水电暖管道井盖,利用管线支架悬挂物品;禁止在水电暖管线设备上私拉乱接或利用设备阀门等使用采暖热水。
第三十二条 教学服务、校内活动临时用水用电,使用方须事先申报负荷及使用地点和时间,经后勤保障处核准并派专人在指定位置对接取用。室外商业活动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收缴水电费。
第三十三条 各用户应加强节能管理,积极开展水电等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产品。引导师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学校积极实施能源监控信息化系统,逐步实施水电暖量化指标管理,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章 违规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以下违规行为,除停止水电暖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水电暖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其中动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每日8小时)计算补缴费用。违规用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管线上擅自接水接电接暖。
2.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破坏,伪造或启动封印,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3.擅自改变用水用电用暖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暖。
4.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窃暖。
5.其它违法违规使用水电暖资源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擅自安装换热设施从热网排放热水的,限期整改,并按换热设施的最高取热量和排放水量计算,以不少于4个月(每日按24小时)核算追缴热费。对窃取采暖用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当年应缴采暖费2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广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褥、电熨斗、电吹风等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灯头、电线,一经发现,将没收相关电器,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杜绝用电器作业中或带电状态室内无人职守现象。
第三十七条 所有单位或个人使用公共能源设施,凡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凡因管理不善不负责任,未及时报修或维修不及时,造成跑、冒、漏等严重损失的,将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电暖管理、稽查、抄表、收费及运行维护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政府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