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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门面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01    来源:后勤管理处    点击次数:
  为了规范超市门面房经营行为,给师生创造一个安全方便、繁荣有序、和谐文明的购物服务场所,经后勤集团研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经营户严格遵守校园经商的有关规定,自觉办齐各种证照。接受院内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二条 各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的经营范围营业,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如确需变更、扩大经营项目、更换门牌等,必须申报后勤集团批准。
 第三条 各经营户必须守法经营。严禁利用租房进行违法活动;严禁开设电子游戏厅、台球厅、卡拉OK厅、酒吧、网吧、歌舞厅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影响文明校园建设的经营项目;严禁经营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次价高商品、过期霉变食品。
 第四条 保持环境卫生,创造文明校园。各经营户负责各自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不准乱倒乱放垃圾;不准在墙面上张贴广告;不准在门前随意摆摊设点;喧哗叫卖。经常保持室内外文明清洁。
 第五条 各经营户必须做到文明服务。对待消费者要文明用语,态度热情。严禁发生语言粗鲁,态度蛮横,甚至吵架斗殴行为。各经营户之间要和睦相处,严防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各经营户必须保护好房屋及设施安全。不准私自改造房屋结构;不准在彩钢板上定钉、打眼;不准使用电炉子。自行负责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罚款。罚款由负责超市门面房管理人员出示《罚款通知单》,罚款从经营户押金中扣除。根据以上六条规定的轻重程度,凡违反一、二、三条规定者罚款200——1000元;违反四、五、六条规定者罚款50——500元;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后勤集团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房,所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后勤集团维修工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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