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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集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01    来源:后勤管理处    点击次数:
  根据《咸阳师范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咸师院发200240号)文件精神,为了基本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实际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集团对各中心、办公室差旅费实行“计划指标管理,据实报销,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部门要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次,其中去省外出差,要有费用计划指标,并需经过集团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二、集团专项活动、专项工程的差旅费,根据费用预算,由财务部和相关中心共同管理。
  三、集团汽车队差旅费执行标准,以经研究批准的营运公里差旅费承包形式执行。
  四、集团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火车、轮船、飞机和住宿等级标准:
 1、交通费按实报销范围: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船位、飞机普通舱位、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2、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日之间,在火车上过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3、集团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出租车,确因出差任务紧急,情况特殊,乘坐飞机的,事先需经集团总经理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4、工作人员去外省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4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开支办法及标准:
 1、集团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凭据报销。特殊情况需经集团领导批准。
 2、出差人员由对方单位对口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没有发票或正式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住宿费限额标准:一般地区40元;深圳、珠海、汕头市、海南省60元。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班、学习班、讲习班、研讨班及会议人员。
 2、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4、其他不宜实行本办法的人员。
  六、乘坐火车符合“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席座位票价(不含加快空调费),乘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价60%计发,乘特快车硬席票50%计发,乘其他列车按硬席票价30%计发。
  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船位(统船)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七”条规定加发一天住宿补助费。
  七、集团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费:
 1、工作人员省外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8元,特殊地区26元,没有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
 2、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标准:当天能返回学院每天补助12元;当天不能返回学院的,凭住宿发票每天补助18元。
 3、工作人员在秦都、渭城两区临时外出工作,中午不能回单位用餐的,可发给就餐补助费6元。
  八、集团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交通费,住宿费、住宿补助费按咸师院发20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专项院费、专项工程实际预算包干使用的差旅费,按包干确定办法执行。
  十一、本规定从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集团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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