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SARSr-CoV和MERSr-CoV有明显区别。目前尚无新型冠状病毒抗力的直接资料,基于以往对冠状病毒的了解,所有经典消毒方法应都能杀灭冠状病毒。2003年SARS疫情暴发时,世界卫生组织在相关指引中仅提到紫外线对冠状病毒杀灭效果差;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仅提出氯己定对其无效。
消毒剂是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按有效成分可分为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胍类消毒剂、酚类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按用途可分为物体表面消毒剂、医疗器械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皮肤消毒剂、黏膜消毒剂、疫源地消毒剂等;按杀灭微生物能力可分为高水平消毒剂、中水平消毒剂和低水平消毒剂。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合理使用消毒剂,遵循“五加强七不宜”,真正做到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流行。
“五加强”:隔离病区、病人住所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增加消毒频次;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加强清洁消毒;垃圾、粪便和污水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做好个人手卫生。
“七不宜”:不宜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不宜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宜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进行消毒;不宜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进行消毒;不得在有人条件下对空气(空间)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不宜用戊二醛对环境进行擦拭和喷雾消毒;不宜使用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大于1000mg/L)做预防性消毒。
细则
1、醇类消毒剂
1.1有效成分
乙醇含量为70%~80%(v/v),含醇手消毒剂>60%(v/v),复配产品可依据产品说明书。
1.2应用范围
主要用于手和皮肤消毒,也可用于较小物体表面的消毒。
1.3使用方法
卫生手消毒:均匀喷雾手部或涂擦揉搓手部1~2遍,作用1min。
外科手消毒:擦拭2遍,作用3min。
皮肤消毒:涂擦皮肤表面2遍,作用3min。
较小物体表面消毒:擦拭物体表面2遍,作用3min。
1.4注意事项
如单一使用乙醇进行手消毒,建议消毒后使用护手霜。
外用消毒液,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易燃,远离火源。
对酒精过敏者慎用。
避光,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密封保存。
不宜用于脂溶性物体表面的消毒,不可用于空气消毒。
2、含氯消毒剂
2.1有效成分
以有效氯计,含量以mg/L或%表示,漂白粉≥20%,二氯异氰尿酸钠≥55%,84消毒液依据产品说明书,常见为2%~5%。
2.2应用范围
适用于物体表面、织物等污染物品以及水、果蔬和食饮具等的消毒。
次氯酸消毒剂除上述用途外,还可用于室内空气、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表面、手、皮肤和黏膜的消毒。
2.3使用方法
物体表面消毒时,使用浓度500mg/L;疫源地消毒时,物体表面使用浓度1000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10000mg/L;室内空气和水等其他消毒时,依据产品说明书。
2.4注意事项
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配制和分装高浓度消毒液时,应戴口罩和手套;使用时应戴手套,避免接触皮肤。如不慎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水冲洗,严重者应就医。
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有漂白、褪色作用。金属和有色织物慎用。
强氧化剂,不得与易燃物接触,应远离火源。
置于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不得与还原物质共储共运。 包装应标示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照具体产品说明书注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和安全性检测结果使用。
3、二氧化氯消毒剂
3.1有效成分
活化后二氧化氯含量≥2000mg/L,无需活化产品依据产品说明书。
3.2应用范围
适用于水(饮用水、医院污水)、物体表面、食饮具、食品加工工具和设备、瓜果蔬菜、医疗器械(含内镜)和空气的消毒处理。
3.3使用方法
物体表面消毒时,使用浓度50mg/L~100mg/L,作用10min~15min;生活饮用水消毒时,使用浓度1mg/L~2mg/L,作用15min~30min;医院污水消毒时,使用浓度20mg/L~40mg/L,作用30min~60min;室内空气消毒时,依据产品说明书。
3.4注意事项
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不宜与其他消毒剂、碱或有机物混用。
本品有漂白作用;对金属有腐蚀性。
使用时应戴手套,避免高浓度消毒剂接触皮肤和吸入呼吸道,如不慎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水冲洗,严重者应就医。
4、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4.1有效成分
过氧化氢消毒剂:过氧化氢(以H2O2计)质量分数3%~6%。
过氧乙酸消毒剂:过氧乙酸(以C2H4O3计)质量分数15%~21%。
4.2应用范围
适用于物体表面、室内空气消毒、皮肤伤口消毒、耐腐蚀医疗器械的消毒。
4.3使用方法
物体表面:0.1%~0.2%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喷洒或浸泡消毒作用时间30min,然后用清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摘自: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