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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7-01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做好提拔任用干部的廉政鉴定工作,根据中共陕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的规定》(陕纪发199613号)和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教育纪工委《关于省属高等学校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的规定》(陕教工发1996I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提拔任用处以上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学校党委提拔任用干部时,党委组织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校纪委的意见,由纪委、监察处就其本人是否廉政提出鉴定意见,凡未经纪委、监察处提供廉政鉴定意见的,党委不上会讨论决定。

  二、廉政鉴定的主要内容

  1、本人是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是否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纪委近年来颁发的廉政准则等党纪政纪条规;

  3、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同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

  4、是否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及子女;

  5.对所管理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得是否有力,建立健全了那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6、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个人及所管理的单位(部门)有无违纪问题。

  三、对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进行廉政鉴定,由本人所在党总支提出初步廉政鉴定意见,报纪委、监察处,由纪委、监察处组织考察,形成廉政鉴定材料向党委提供,廉政鉴定由纪委书记审阅签字后归档。科级干部由所在党总支(党支部)提出书面廉政鉴定材料,经纪委审核,并与组织部通气后,由纪委签注意见。

  四、提供廉政鉴定意见,组织部一般应提前10天将需要提供廉政鉴定的干部名单送纪委、监察处,纪委、监察处在党委上会讨论前按时提供廉政鉴定意见

五、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对处以上干部的违纪问题应互相通报,对违纪行为需要核对时,应相互予以配合。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咸师院党发20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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