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咸阳师范学院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X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XN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咸阳师范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与任务:加强省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 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与合作,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发扬 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校风,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积极支持在校友集中的地区成立地方校友会,名称统一定为“咸阳师范学院###校友会”;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本会接受咸阳师范学院党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咸阳师范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校友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三)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
(四)挖掘并合理利用校友资源,促进母校改革、建设和发展;
(五)团结广大校友,努力实现校友会宗旨;
(六)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七)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八)维护更新校友网站、校友会微信公众平台,宣传学校,服务校友。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在咸阳师范学院各个时期(含咸阳师范专科学校、咸阳教育学院、咸阳师范学校、武功师范学校、陕西省广播电视大学咸阳分校、陕西省机电工程学校)学习过的本科生、大专生、普通中专生、进修生,包括全日制、函授、培训等各种学习形式;曾在咸阳师范学院工作过的老师(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非本会会员而对咸阳师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类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总会章程,可自愿缴纳会费;
(二)执行校友会的决议,维护校友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校友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校友信息、校友动态和有关资料;
(五)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六)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免除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校友总会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或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地校友会和校友推荐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荐名誉会长和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会长1名,由在任咸阳师范学院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