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保护校友及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热忱欢迎校友、国内外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和捐物等形式支持学校办学。
第二条 学校充分尊重捐赠单位及个人意见和要求,保证捐赠者的利益,并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捐赠者予以宣传。
第三条 对捐赠者的奖励与致谢
1、颁发证书
对捐资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颁发证书或证章,并编制纪念册,存入学校永久性档案;
2、镌刻留名或冠名
(1)对个人捐资20元以上者,学校档案馆留档永存,并赠送纪念徽;
(2)对个人捐资2000元以上者、集体捐资5万元以上者,学院在新建校庆纪念碑上刻留个人或单位名字;
(3)对捐资10万元以上者,可冠名一届学生田径队、女子篮球队、男子篮球队、男子足球队、学院某个社团及奖学金等;
(4)捐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个人,可冠名学校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体育馆内活动室、校园道路等;
(5)捐资100万以上者可冠名300万-500万元的校内建筑物。
3、广告宣传
捐资制作校庆纪念品、画册、光盘者,可在相应的宣传品上印制、宣传企业及个人或按规定在校内为企业及个人做宣传;
4、对承担校园建设项目或以实物方式捐赠者,学校按投入资金数额参照上述方法鸣谢;
5、对高额捐资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捐赠者要求,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鸣谢办法。
第四条 对捐赠者的优惠政策
1、捐赠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优先享有合作办学或建立产学研基地的权利;
2、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优先享有使用咸阳师范学院的科研成果及合作开发产品;
3、根据捐资者的意愿,经协商达成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系及其它单位积极参与筹资活动。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捐赠的筹措工作,对于在为学校筹资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中介人,学校将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