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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4[33]号)
发布时间:2025-01-08    来源:     点击次数:

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2023111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等基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资产经营公司或其它单位的投资。

文物文化资产是指学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明晰资产管理责任和产权关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推进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主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教务处、科学研究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图书馆、校工会、信息化建设处、附属中学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审议学校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管理事项,协调处理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接受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负责协调督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综合性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四)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校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六)负责向学校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照归口管理单位统筹管理分管的资产,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完善并组织实施归口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负责归口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盘点、资产评估、绩效考核、监督检查,指导各资产使用单位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归口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事项的审核及事项批准后组织实施等相关业务;

(四)负责盘活存量资产,合理配置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负责归口资产的数据统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定期向国资委反映资产使用、变动情况;

(六)负责国有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它工作,按时向国资委提交归口资产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照不同形态和分类,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货币形态资产和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评价工作。负责建立国有资产总分类明细履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职能,负责在建工程的财务决算等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评价工作。负责办公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类资产的配置、处置、调剂和管理工作;

(三)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教学科研设备、实验科研软件、字画、文物、标本、试剂等资产的配置、处置、调剂和管理及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交通工具、特种动植物、后勤保障基础设施(水、电、暖、药品、物资、食堂用具等)设备和构筑物(塔、井、道路、管网、围墙、广场等基础设施)等资产的配置、管理、维修维护及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五)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品牌、商标权、校史馆陈列品、捐赠物品的管理、保护及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六)科学研究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作品类、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及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档案等资产的配置、处置、调剂、管理及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八)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竣工后工程的验收、交接工作及使用效益评价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程决算以及资产入库工作。

(九)信息化建设处负责域名、数据、软件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设备设施等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及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十)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分工确定。

第十 学校资产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单位。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各类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督促资产使用人、管理人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管理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第十 校办企业对学校投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运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及各资产使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符合要求的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原则,资产配置需求应当优先通过校内调拨或共享用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遵循《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陕财办资〔2021262)的有关规定,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严禁超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学校公务用车配置应按照上级关于公务用车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各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认真调研论证拟新增购置项目,形成购置计划,并按程序于每年9月向归口单位申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汇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经严格审核后按照项目库要求汇总提交财务处财务处编制学校资产配置项目,会同招投标办公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学校预算,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配置项目及政府采购预算经上级批准后,各单位(部门)预算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归口管理单位配置资产的依据。其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程序执行采购。

归口单位要按照上报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预算,认真组织项目立项并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按预算审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应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归口管理单位对受捐赠资产应及时按价值凭证办理入账手续,如无价值凭证应按照公允价值、重置成本或评估价值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在建工程转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等管理,待财务决算完成后再根据决算情况调整资产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资产完成配置、验收合格(移交完成)后应及时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账登记,并在财务处办理财务入账,做到账账相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并结合学校管理实际进行会计核算。资产应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办理权属登记证书,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应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管理使用到人、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度落实和健全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和变动收回等内部管理流程,规范本单位资产使用行为,加强单位内部资产使用行为的监管,确保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对购置、无偿划转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资产卡片原始信息录入管理,严格按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要素要求完整录入资产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因部门重组、人员变动、工作调动、人员退休引起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本单位(部门)人员工作调动、退休、离职,在其名下资产移交手续完成、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其名下资产数据进行更新处理后,方可正式办理退休、离职等相关手续。资产交接完毕后,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对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及时进行更新,保证物、卡、人相符。具体交接程序严格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交接管理暂行办法》(咸师院发〔202314号)执行,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1次盘点,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资产管理人、使用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毁、灭失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分析说明原因。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必须报经国资委审核,并按照上级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校内调剂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摊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完成摊销的无形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三十 学校在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国资委、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租用同类资产。出租采取竞价招租方式进行,招租价格以资产评估方式或市场公允值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出租期满继续采取竞价招租,不得直接续租。

三十一 经上级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它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

第三十三条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拟使用学校校名(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团体及校内单位应严格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资格、资信严格审查,报国资委审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直接对外投资。学校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不得有游离于集中监管体系以外的股权。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无偿划转、置换、对外捐赠等发生产权变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经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批,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资产的处置,不论金额大小,均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设备、家具等其它已达到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资产原值(每批次)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学校国资委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资产原值(每批次)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批,由学校自主处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拟处置国有资产,需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须会同财务、审计、国资等部门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论证、鉴定,经国资委办公室审核,提交国资委会议审议,并按审批权限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四十 拟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四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资处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资产处置价格并出具评估报告,到上级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协调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后,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备案等有关资料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财务的账务处理及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国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校办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清算;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或国有单位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资产评估费用明显高于资产处置收益的报废资产处置,经单位集体决策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学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学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由国资委办公室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委托或聘请。

第四十七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组织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需向省教育厅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应把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实结合起来,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同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教育资产监管平台的链接,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和相关制度,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实施国有资产网络信息化和动态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包括资产月报、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向国资委及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统计定期报告程序如下:

(一)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于每年1030日前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并向本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书面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

(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年1115日前向国资委办公室报送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书面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

(三)国资委办公室对学校国有资产统计表、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进行汇总,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上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资委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准确、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状况,并作为资产购置,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部门)对资产报告及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资委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在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中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资委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报告并进行调剂的。

第六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委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就高原则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其它资产损失,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因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损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无形)资产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846同时废止。如本办法执行期间与上位法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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