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
国有资产交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因人员变动及机构调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坏,根据《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8〕46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有资产交接应按照“账物相符”原则以“清单式”方式进行交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条 在交接过程中,如有资产遗失、损坏现象,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责任倒查,并追究使用部门、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办公用房、设备设施、家具、陈列品、图书资料等。
(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账目等原始资料。
(三)正在购进或处理中资产的全部手续资料。
第二章 人员变动资产交接程序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应在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移交。
(一)移交程序:打印名下资产数据,由单位资产管理员会同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二)暂时不能明确接收人的,由单位资产管理员接收。
(三)接收人接受资产时要与原账目核对,如发现账物不符、资产损坏等情况,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应尽快落实责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资产账务并落实资产使用人;各使用资产教职工,是所使用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人。
(一)单位负责人岗位调整时,应按时限完成单位办公用房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单位资产管理员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可的单位办公用房和固定资产账目逐件清点核实,确认存放地点及保管人,由新任与原单位负责人按照固定资产账目核实,完成资产交接并签字确认,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移交过程。
(二)单位资产管理员岗位调整时,该单位须在新任管理员到位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现任及原单位资产管理员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可的单位固定资产账逐件清点确认存放地点及保管人,完成资产交接并签字确认,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各资产使用人岗位调整时,其资产移交工作应按时限由单位资产管理员会同相关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退休、离职的人员,在其名下资产移交手续完成、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其名下资产数据进行更新处理后,方可正式办理退休、离职手续。
第七条 资产交接完毕后,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对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及时进行更新,保证物、卡、人相符。
第三章 机构变更资产交接及账目调整程序
第八条 学校机构调整时,所涉及单位应在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调整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调整后新机构职能、人员情况,研究确定资产调整方案。
第九条 资产的调配、划分由现任及原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查、审批后方可办理资产账、物移交手续。
第十条 学校临时机构配备的资产在其机构撤销时,不得私自进行资产处置,必须将其资产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各单位实际需要另行分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的资产若需交接,按照科研管理“三项改革”相关制度和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二级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交接表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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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单位负责人 |
| 现任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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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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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接 情况 (本项由单位资产管理员落实、接收人勾选) | 资产账务清单是否附后
交接人员签名: 交接日期: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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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账务清单是否齐全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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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实物是否完整无损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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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实物是否落实使用人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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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实物是否盘点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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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账务是否物账相符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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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是否存在遗留问题,若无,请选无;若有,并请附后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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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有( ),说明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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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 接收人(签字)
| 资产管理员(签字) | 监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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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分存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附件2: 教职工资产交接表
二级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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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原使用人姓名 |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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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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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接 情况 (本项由单位资产管理员落实、接收人勾选) | 个人名下资产清单是否附后
交接人员签名: 交接日期: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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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下资产清单是否齐全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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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实物是否完整无损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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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账务是否物账相符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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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下资产实物是否全部交回 |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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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 接收人(签字)
| 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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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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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分存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本表由在职教职工、退休人员、离职人员在资产交接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