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合理利用房产资源,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住房是指教职工以购买或租赁方式在校内居住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坚持统筹兼顾,依法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校工会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监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基建处处长、后勤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工会分会主席5名(人员由校工会确定)等组成。
(二)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 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审议学校住房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审议学校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调配方案;
3.协调处理教职工住房的相关重大事项;
4.监督检查住房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二)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和职工住房领导小组会议决议;
2.拟订住房管理制度及出售、出租方案;
3.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清查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受理教职工住房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相关单位职责
1.基建处负责房屋质量安全监督、鉴定;提供房屋设施分布和结构示意图;负责交付后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修和监管工作。
2.后勤处(集团)负责教职工住房区域的物业管理,按物业外包合同要求对物业公司行使监管职能;负责水、电、暖、气、电梯等设施的管理维护;负责质保期后房屋的维修;负责楼道及房屋周围卫生清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3.保卫处负责教职工住房区域的消防和安保工作。
4.校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相关权益,协助处理教职工住房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5.学校各单位负责及时传达学校有关住房会议精神,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单位违反房屋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申请住房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申请资格
(一)购买公有住房人员资格:已婚且在校内无住房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新建住宅楼出售或出租时符合住房调整条件的教职工;引进人才或中职以上职称的未婚教职工。
(二)租赁公有住房人员资格:新进无房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特殊工作岗位聘用合同的用工人员。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申请购买、租赁住房范围
(一) 出国逾期不归、借调、停薪留职不在岗者;
(二) 来我校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校解决住房者;
(三) 凡在我校开具证明参加配偶单位住房分配者;
(四) 触犯法律,正在羁押、劳教和服刑者;
(五) 抢占住房或申请住房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 一户教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且仅能购买或租赁一套或一间公有住房。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公有住房分配调整,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安排房源,以积分顺序排队选房。
第十条 引进人才从人才引进预留房源中分配住房,凡自愿放弃者,参加教职工正常排队分房。
第十一条 离婚后的单职工,住房由法院或协议将居住权转给另一方的,本人无资格再次申请学校住房。离婚后的双职工,职级相同时,一方可继续居住原购房,另一方可重新申请住房;职级不同时,另一方则按住房标准低的重新申请住房。
凡再婚者不得在校内拥有两处住房。
第四章 住房标准与出售出租
第十二条 住房标准
公有住房按照学校提供的房源标准进行出售或出租,其中,单间宿舍出租标准: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人1间(10-20平米左右),其他人员2人1间(10-20平米左右),特殊工作岗位人员4人1间(15-20平米左右)。
第十三条 住房出售与出租程序
职工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出售或出租方案,经职工住房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一)申请报名:符合住房申请条件者在校园网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教职工住房申请表》,在规定时间交职工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等对申请住房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积分排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咸阳师范学院职工住房积分办法》(见附件)进行积分排队。
(四)公示选房:教职工住房公示三榜无异议后,选房教职工到财务处缴纳购房款或住房租金及押金,凭收据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住房钥匙。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五年,租期届满后,经学校批准可以续租,单身宿舍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住户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租金逐月在工资或养老补助中扣除。租金标准由职工住房领导小组根据咸阳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赁价格确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住宅区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学校统一收取物业费和住房租金,作为教职工住房管理基金,用于住房管理、物业管理和房屋及设施的维护维修。
第五章 住房装修与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对住房进行维修、装修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户装修住房时,应在施工前向职工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签订装修协议并缴纳装修押金等费用。职工住房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签订的装修协议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八条 不按学校规定违规装修者,学校扣除装修押金,押金不足时,从其工资或养老补助中扣除。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条 职工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有住房以教职工自住为目的,教职工及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房屋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严禁教职工将住房转让出售给校外人员;
(二)严禁教职工将住房出租给校外人员;
(三)严禁在教职工住房内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学校不予办理房产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离手续和出具有关证明等,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不按要求和规定整改的,学校将中止该住房水、电、暖等方面的供应,并从其工资或养老补助中扣除其出售、出租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允许私自换房者,扣除其住房押金。不能限期改正者,学校中止该住房水、电、暖等方面的供应。
第二十四条 私占住房者,按私占房屋的面积,从占房之日算起,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从工资中扣除,直至收回房屋,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已辞职、辞退和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其非房改公有住房需交回学校。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夫妇双方去世后,子女有住房继承权。若子女不继承该住房,学校依据相关住房政策以回购的方式收回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学校将采取措施强行清理、拆除,恢复原状。
(一)住宅楼和宿舍楼的公共部分(楼梯、走廊等)应保持畅通,任何住户均不得随意占用、封堵;
(二)家属区内的土地任何住户不得随意占用;
(三)严禁在家属区内私自扩建庭院、花园及搭建临时设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咸阳师范学院职工住房积分办法
附件: 咸阳师范学院职工住房积分办法
教职工住房调配原则上按各类人员住房调配标准分类进行打分排队。
符合单元套房住房资格人员,其住房积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其职称以职改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为准,党政职务以组织部门正式任命文件为准,其工作时间、工龄、间断工龄、年龄、计生等以人事、保卫、计生部门的依据为准,并按下列积分办法排序。
总分=职称(职务)基础分+分房工龄分+奖励分+附加分
1.职称(务)分
级 别 | 基础分 | 级 别 | 基础分 |
正院级 | 60 | 中级职称、硕士学位 | 39 |
正高职、副院级 | 54 | 正科级、技师 | 37 |
博士学位者 | 52 | 副科级、高级工 | 32 |
副高职、正处级 | 48 | 初职、科员、中级工 | 28 |
主持工作副处级 | 45 | 办事员、初级工 | 24 |
副处级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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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房工龄分
分房工龄分=工龄分+学龄分
(1)工龄分:每年计1分(扣除间断工龄)
工龄分=分房年-参加工作年-间断工龄
(2)学龄分:每学年计1分
参加工作前上学者,计学龄分;参加工作后上学者因工龄中包含学龄,故不计学龄分;按咸阳当地房改相关政策,学龄只对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效,其他人员均不计学龄分。
3.奖励分
凡获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励者,加分如下:
国家级:
一等加5分;二等加4分;三等加3分。国家级先进工作者、劳模加4分。
省部级:
一等加3分;二等加2分;三等加1分.省级先进工作者、劳模加2分。
奖励级别的确定,以奖励文件(证书)中的政府印鉴为准。
享受政府津贴者加1分;属集体奖的第一名加1分,第二、第三名加0.5分。
4.附加分
(1)在高原和特殊地区工作者(以本人档案为准),按国家有关政策,一年工龄按一年半分房工龄计算;
(2)院内双职工加1分。本院教职工配偶是现役军人者,按本院双职工对待,但不加分。
(3)独生子女加1分。
5.住房积分相同按下列顺序优先:离休人员、教学人员、年龄大者、来校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