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陕财办采资【2017】18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和《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处置。
(二)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或处置。
(四)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涉及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策。国资委办公室统筹管理我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履行审核、协调、报备、监督等职能。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其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不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等处置,以及其它各类资产处置的价值账务处理工作;
(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实验等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文物、标本类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办公使用的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等资产处置;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处置申报,相关的产权变动以及房产证注销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学校资产处置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构筑物及基础设施处置拆除工作;负责动植物、生活服务保障等设施、设备、装具、用具和车辆等资产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六)科技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处置工作;
(七)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处置,并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档案馆、校史馆分别负责档案、陈列品等资产处置工作;
(九)其它类资产处置,按《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归口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陕西省财政厅审批。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陕西省财政厅审批。
(三)货币性资产、房屋、土地、车辆以外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其它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于每个季度次月10日前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国资委办公室针对学校自主审批的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报经陕西省教育厅汇审后,统一报陕西省财政厅审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说明原因,填报《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一)并提交拟处置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资料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强制性处置的意见。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论证、鉴定。凡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将资产处置相关材料报学校国资委办公室。
(三)国资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委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如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同意后,由国资委办公室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资委办公室将学校审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转发到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时下达《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附件二)。
(五)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资产处置通知书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并将处置形成的资料报国资委办公室备案。
1.制订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方案。
2.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按第三方机构评估价确定资产处置底价。其它报废资产残值和资产处置底价,组织财务、审计、国资等部门集体协商,报国资委办公室审核,由国资委办公室报学校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定。
3.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处置时至少邀请3家以上参与竞拍的单位或委托资产拍卖中介机构。
4.与成交方签订处置拍卖协议,并督促成交方履行协议;同时作好相关记录。
(六)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后,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备案等有关资料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财务的账务处理及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问责和责任查处机制,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强化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咸师院发【2014】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