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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8】46号)
发布时间:2024-04-09    来源:     点击次数:

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68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和财政性资金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安全完整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原则;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明晰资产管理责任和产权关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推进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校工会、附属中学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国资委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管理事项,协调处理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接受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全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协调处理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宜;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及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审查报批手续,对全校各类资产处置、物资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资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对资产占有使用和增减变动信息进行数据更新,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七)负责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它工作。

第八条 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党政办公室、科技处、基建处、图书馆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资产的统筹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归口管理资产购置、使用及处置等申报手续;

(四)盘活存量资产,合理配置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定期向国资委反映资产使用、变动情况;

(六)负责国有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建立国有资产总分类明细账;履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职能,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资产系统和财务系统对接、定期对账、资产报表等资产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评价工作;负责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类资产的配置、处置、调剂和管理工作;

(三)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教学科研专用设备、字画、文物、标本等资产的配置、处置、调剂和管理及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交通工具、动植物、生活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设施等资产管理工作;

(五)党政办公室负责档案、陈列品、捐赠物品、校名、校徽、校誉等资产管理工作;

(六)科技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文献、电子出版物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类资产的管理工作;

(九)其它类资产由国资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条 学报、资产经营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学校投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运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国有资产的具体占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

(三)负责向归口管路部门提交资产购置计划、处置申请,组织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盘点清查等工作;

(四)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委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入库管理及清理核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及统计年报工作;

(四)落实学校和本单位交给的其它资产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资产管理部门相应数量具备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评估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等。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学生及职工食堂、附属医院、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雕塑、水塔、蓄水池、围墙、园林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三)通用设备。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标本等。

(五)图书、档案。图书指学校图书馆和二级学院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用于管理、教学、科研、生活、绿化的各类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基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资产经营公司和其它单位的投资。

第四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原则,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

第二十一条 申请配备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财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要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预算审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办理入账手续,由学校占有、使用和调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配置程序

(一)每年九月,使用单位归口申报,归口管理单位汇总,财务处编制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预算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归口管理单位配置资产的依据。其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程序执行采购。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资产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使用到人,责任到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变动收回等管理制度,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必须报经国资委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审批后,进行校内调剂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在经过可行性论证,提出专题报告,报经国资委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国资委审议后,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议,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进行出租、出借活动,3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省教育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它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拟使用学校校名(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团体及校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报国资委审议,学校批准;坚决清理冠用校名行为,除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以外,资产公司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校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性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实施财务专项登记、考核制度和年度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教育厅备案。学校除了对资产公司投资外,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直接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其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三)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其它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于每个季度次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要将自主审批的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经省教育厅汇审,省财政厅审定。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资委办公室审核,国资委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并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四十一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置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会同财务、审计、国资等部门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论证、鉴定。凡单台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协调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后,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备案等有关资料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财务的账务处理及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产权转让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学校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高校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使用于新设立的单位;变更产权登记使用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单位;注销产权登记使用于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

第五十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单位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情况;其它。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及其所办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五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学校与其它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四条 国资委负责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产权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国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校办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清算;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或国有单位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学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学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由国资委办公室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委托或聘请。

第五十九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条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清理、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十二条 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清产核资: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国资委统一组织实施;

学校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组织实施;

学校所属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资委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教育资产监管平台的链接,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和相关制度,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实施国有资产网络信息化和动态化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向学校国资监管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作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统计实行定期报告的办法

(一)各资产占有单位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书面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报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书面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

(三)学校国有资产总统计报表、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由国资委办公室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汇总和上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第七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公正规范程序,对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等。

第七十三条 国资委负责每两年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章 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调控,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资委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七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委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八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就高原则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其它资产损失,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七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委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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