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行为,提高资产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房屋出租是指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界定为经营性房屋,通过合同约定租金,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是经营性房屋出租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学校的房屋出租租赁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审核。
(三)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组织招租。
(四)按规定程序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五)按时收取租金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
(六)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招租工作的实施、协调、会议记录、招租档案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招 租
第五条 经营性房屋按地域可划分为校内经营性房屋和校外经营性房屋。校内经营性房屋出租,以服务师生兼顾经济效益为原则;校外经营性房屋出租,侧重经济收益优先原则。
第六条 所有涉及房屋租赁的重大事宜,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招租方式
(一)单项年租金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出租项目,由学校招标办负责对外公开招租。
(二)单项年租金底价5万元以下的经营性项目,由资产经营处根据市场情况,按照“集体研究、择优选定”的原则,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房屋招租根据不同情况,一般可采取公开招租、邀请招租、竞争性谈判、定向谈判等方式进行,由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报学校招标办,按学校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开招租项目须有三家(含)以上资质合格的竞租人参与竞租。竞租人少于规定数量时,应重新组织招租。
第十条 经营性房屋租赁期满后,由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提出租金是否调整的意见,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审核招租文件。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招租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学校法律顾问及主管校领导进行会签,并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二)招租。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将招租公告和招租文件报学校招标办,由招标办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招租。
(三)整理档案资料。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对出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招租过程完成但未产生承租人的,按程序重新组织招租。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招租文件、评审结果及相关规定起草合同,并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的审核、批准、签约。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依据招租文件或合同双方协商结果,需要拟承租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的,拟承租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五章 租金管理和经营监管
第十四条 租金管理
(一)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管理,对房屋的租金收取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及时足额收缴房屋租金。
(二)租金收入交学校财务处,实行统一核算,专项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坐支。
(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与学校财务处进行对账,核查当年经营收入。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对经营性房屋出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业务档案,加强出租后续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安全和日常监管
(一)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筑、消防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应负责房屋的安全监督,出租合同应明确界定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商住楼、12号公寓楼一层门面房不得经营明火餐饮,不得经营污染环境的项目。
(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对承租人履行合同进行监管,监督承租人文明、诚信、守法经营。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招租档案资料、合同文本、日常监管资料等档案管理,档案资料要全面、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学校授权给咸阳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资产,按照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和制度,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