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是指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房屋(含楼顶)进行出租租赁或利用学校校园场地进行商品批发、促销、零售、配送、服务、商业宣传等商业经营行为。
第三条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经营类别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分为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
(一)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含楼顶),通过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从事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的行为。
(二)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临时性租用学校校园场地摆摊设点,进行商业促销、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等行为。
第五条 固定商业网点的设立和审批由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咸阳师范学院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临时商业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临时租用学校校园场地摆摊设点进行商业活动,租用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临时商业经营活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报资产经营处审批。
(二)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确定收费标准,租用人持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交费条到财务处交费。
(三)经审批后的《审批表》,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租用人各一份,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各备案一份。
(四)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商后勤管理部门确定临时性商业活动的位置区域,租用人需在指定位置区域和时限内进行临时性商业活动。
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七条 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是学校经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含楼顶)和校园临时摆摊设点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的校园临时性商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限、场地、活动规模、种类等要求,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资产经营管理部门与后勤管理部门负有对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商品价格质量的监管、维护校园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场地从事经营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进行商业活动者,后勤管理部门、保卫处负责对其清理整顿。
第十一条 教学区、行政办公区及校园主要路口、主干道边一般不允许举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张贴或悬挂商业宣传广告。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对于违反学校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列入禁止进入学校经营名单。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从事商业活动或出租出借。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类商业经营收入实施统一管理,各类商业经营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并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部门)不得收取现金,不得截留坐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