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构

咸阳师范学院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我校采购活动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规范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全面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共陕西省高教纪工委关于组织建设“陕西省高教系统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的通知》(陕高教纪发2016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省高教纪工委统一规划,分别在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后勤处、基建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察处等部门安装运行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其中包括采购监督、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线廉政教育、廉政政策法规库查询四个模块。

第三条平台数据库及后台服务端设在陕西省信息化中心,省高教纪工委、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部署监督端,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后勤处、基建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采购工作业务部门部署录入端,共同接受省高教纪工委的监督。

第四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将采购监督、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党风廉政教育等工作与平台相结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平台使用的效果。

第五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后勤处、基建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采购工作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平台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采购监督模块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采购监督模块,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采购工作的程序和流程设计,并设置预警点的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单元。

第七条凡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开展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超过5万元的项目(包括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均应纳入该平台进行管理和监督。特殊工程项目或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采购项目应在平台中备案。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后勤处、基建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进度(包括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由专人在平台上实时、完整的录入采购项目(非涉密)运作信息,部门审核人及时审核。其它部门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录入并审核。

第九条监察处在不干涉业务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平台实现对采购项目的监督,包括监测预防、提醒自纠、分析研判、线索倒查等,动态掌握采购与施工活动的相关信息;出现预警信息及时对项目进行冻结或提出整改要求,对完成整改的项目予以解冻、解除预警。

第十条采购项目完成后,监察处的监督端口会自动生成“采购监督信息汇总表”(见附件),监察处负责人在“采购监督信息汇总表”签署意见,此汇总表为业务部门采购项目固定资产入账与财务支付的凭据。

第十一条学校开展的教材、药品、涉密物资设备、危险化学制剂、人防工程建设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采购项目不录入系统。

第三章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模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拟提拔为正处级(含正处级)职务及以下的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职务晋升等,在干部任职公示期内都应通过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模块进行廉政法规考试,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干部廉政法规考试前三个工作日,纪委办公室向省高教纪工委提出考试申请,开考前四小时下载试题,考试结束后提取答案,阅卷结束后将参加考试人员成绩录入系统备案。

第四章在线廉政教育模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线廉政教育模块是通过网络方式,为全校领导干部提供廉政教育内容(以课件、视频等资料为主),实现干部的在线学习记录、学习效果反馈等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参加在线廉政教育学习的教育对象为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在线教育通过登陆“陕西高教在线廉政教育系统”网址:http://www.sxlzjy.com/,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为主进行。账号:咸阳师范学院 姓名,初始密码:123456

第十六条纪委办公室应对干部在线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年累计学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因疾病、公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学习内容的,应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备案。

第五章廉政政策法规库模块

第十八条廉政政策法规库模块为纪检监察干部在线查询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有效渠道,目的是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法纪思维,提升依纪依法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

第六章

第十九条平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照安全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妥善保管加密设备。若发生数据或信息泄露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报告。因人为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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