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纪发〔2017〕4号
关 于 印 发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联系基层单位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联系基层单位工作制度》已经校纪委全委会2017年6月22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联系基层单位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纪委委员职能作用,深化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和推进校内各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省有关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校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单位工作制度。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校纪委委员在做好本单位工作的同时,每人安排若干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作为工作联系单位。
第三条纪委委员与所联系单位要保持经常性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全校党员干部特别是本人所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的情况。
第四条监督检查、指导协助联系单位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第五条倾听师生员工对所联系单位和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向校纪委或纪委书记汇报。
第六条定期深入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所联系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将所了解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汇总,提出改进意见。参加所联系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活动,须填写《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记录表》,认真记录开展联系工作的情况,及时交纪委办留存。
第七条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依纪依规正确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必须经过校纪委全委会集体研究或纪委主要领导的批复后进行,个人不得擅自作主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八条校纪委要定期组织纪委委员交流讨论联系单位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不断丰富完善联系基层单位工作机制。
第九条本制度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