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构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17-10-27    浏览次数:

咸师院纪发〔20172

关 于 印 发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已经校纪委全委会2017622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73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

第一条坚守信念,对党忠诚。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忠于党的事业,维护党的纪律。

第二条秉公执纪,敢于担当。坚守责任担当,弘扬清风正气,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执行和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学法明纪,精通业务。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熟练掌握纪检监察业务技能。

第四条恪尽职守,务实创新。履职尽责,注重实效,团结协作,乐于奉献,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依纪依规做好监督执纪问责。

第五条牢记宗旨,服务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清正廉洁,作风过硬。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党规,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坚决抵制“四风”,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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