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干部的教育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和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我院党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领导干部的业余学校。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并支持党校工作,把党校办成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一大批热爱党,勇于追求真理,政治要求进步的入党积极分子和一批有坚定理想信念、德才兼备的党员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首要的是抓好“理论基础”,即“马列主义基本问题”、“毛泽东思想基本问题”、“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教学。既要突出时代特征,又要注重学习经典著作。
(二)在理论武装的基础上,还要把理论、历史、现状的学习和研究结合起来,抓好“世界眼光”,即对“当代世界经济”、“当代世界科技”、“当代世界法制”、“当代世界军事和我国国防”、“当代世界思潮”等方面的了解和把握;抓好“战略思维”,即对国际国内若干重大现实和战略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抓好“党性修养 ”,即在教学全过程贯穿增强党性的要求,同时专门进行党史、党建教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协同各级党组织对学员进行考核与考察。
第五条 通过党校培训,提高学员六个方面的素质:
(一)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二)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自觉地、坚定地、全面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刻苦学习,扎实工作;
(五)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纪国法,维护学院形象,团结同志,敢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六)掌握科学的管理知识,提高领导干部的管理素质。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前,一般干部在提拔任用前,原则上要经过党校培训并结业。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委员会设立党校,并直接对党校进行领导;各系、部设立分党校,在院党校和系、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校校长由院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一名党委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
第九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主要协调各方面工作并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每期培训班根据情况应设班主任1-2名,具体负责培训班学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学 制
第十一条 党校的主体班是培训班,一般要求课时在40学时以上;还可根据情况开设短训班等。
第十二条 党校培训班主要对中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教师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分党校负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及学生党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党校学制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党校教学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同时开设高等教育管理或与时政紧密相关的其它专题辅导。
第十五条 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坚持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党校教学以讲授为主,同时采取观看专题片、开展讨论、参加社会实践等形式, 结合自学、读原著为主和加强研讨的方法,坚持联系国内大局和国际大局深化理论学习的方法,坚持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促进主观世界改造的方法,以利于学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增强辨别是非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 党性教育要结合师范院校特点,有针对性地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党员和领导干部培训班的教师聘请有关专家和领导担任;分党校的任课教师一般由有关领导、副高以上职称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
第二十条 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素质。党校教师及管理人员必须做到:
(一)必须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对时代发展的政治敏感,以科学态度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
(三)胜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四)坚持实事求是,学风严谨,勤奋工作,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无私奉精神。
第二十一条 党校要安排学员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培训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党校要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相长,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校要经常召开教学研讨会、教师座谈会,共同研讨教育教学方法。鼓励教师外出参加有关方面的学习交流会议,多搞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党校要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一步增强教学效果。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按照党校的发展规模,划拨专项经费,严格审核制度。
第六章 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生
(一)党校办公室制定年度招生和培训计划,报党委会审批。给各分党校下达招生指标。
(二)分党校根据招生指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经党总支审批后,填写党校学员学籍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推荐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品学兼优,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二)学习刻苦,成绩居于本班中上水平,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及格;
(三)表现突出,能积极参加学院及系部组织的各种活动,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四)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各类先进个人优先考虑;
(五)对于刚进校的新生,学生党支部要依据档案材料,结合在入学教育和军训中的具体表现,推荐品学兼优的同学参加培训。
第二十八条 参加党校培训的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由党总支推荐。
第二十九条 参加党校培训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新任处科级干部;
(三)各党总支推荐的各类先进分子。
第三十条 根据《咸阳师范学院党校纪律规定》,各级党校要更加自觉地坚持从严治校的方针,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要严肃政治纪律,要严格党内生活,严肃校规校纪。
第三十一条 结业
党校进行结业考试和考核。考试和考核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发给结业证书;其他学员的考核情况做一定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奖惩
对于表现优秀的学员,党校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学员要及时批评教育,如有违反学院和党校有关纪律规定,要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