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要求,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三章责任范围
第四条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机关党总支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教育监督责任。各职能部门正职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后勤处、离退处、附属中学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内容
第七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具体目标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一到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按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深化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持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第八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并结合单位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重大案件或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校党委和纪委。
(三)对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经常性地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提高素质,弘扬正气,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四)认真开好以述职述廉为主要内容的党政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积极配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并将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年专题报告校党委和纪委。
第九条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
(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上级和校党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人所负责的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落实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上报校党委和纪委,需要查处的,协同有关部门查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无论是职责范围内还是责任范围外,都需主动如实地向主管领导和组织报告。
(五)严于律己,勤政廉政,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五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每年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要通过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学校将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授意、放任、包庇、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以及干扰、阻碍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咸师院党发200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