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构

中共咸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10-27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校内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以下简称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范围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或其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纪律审查、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组织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政的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四)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教职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五)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八)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九)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和约谈对象分别在约谈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整改落实

(一)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就约谈问题需做出整改承诺,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保存一份。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及相关部门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约谈对象按期整改落实。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咸师院党发20036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下一篇